我国首次启动对地方政府碳强度考核
我国首次正式启动对地方政府的碳强度考核。
8月15日,发改委在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表示,为确保实现“十二五”碳强度降低目标,我国将把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以下简称碳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办法》是在去年对2012年地方政府碳强度进行试考核的基础上完善而成。2013年以来的碳强度考核评估结果也将为下一步‘十三五’规划制定更为积极的碳减排目标提供经验和参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战略规划部副主任柴麒敏分析。
同时,发改委要求,由于是首次考核,各省级人民政府于应于9月15日前向发改委上报碳强度减排的自评估报告和数据核查表。
2012年1月,国务院下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确定了2015年碳强度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并将这一目标分解到各个省级政府。
年度目标和“十二五”进度目标为否决性指标
根据《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为碳强度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在百分制中,占比最高的是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占50分,细分为碳强度降低的年度目标和 “十二五”累积进度目标两个子指标,各占25分。
前者将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后者将根据累计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
根据《办法》,碳强度降低的年度目标和 “十二五”累积进度目标为碳强度考核的否决性指标,如果这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没有指标,那么无论总分是否超出50分,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同时,任务与措施情况得分指标共占24分,包括调整产业结构任务完成情况(4分)、节能和提高能效任务完成情况(4分)、调整能源结构任务完成情况(4分)、增加森林碳汇任务完成情况(4分)、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情况(8分)5个子指标;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指标共占26分,包括对所辖地市州或行业目标分解落实与评价考核情况(4分)、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6分)、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执行情况(4分)、资金支持情况(6分)和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情况(6分)5个子指标。
此外,《办法》还设置了一个不计入总分的参考指标,即体制机制等开创性探索指标,在总体评价中予以考虑。具体来说,地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企业温室气体报告方面开展探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适当加分,每项2分。
碳强度考核责任有待立法保障
根据《办法》,考核工作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评估期的每年下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评估期结束后的第二年下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发改委指出,考核主要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是地方自我评估,每年7月底之前将评估报告报给国务院,并抄送给发改委;其次是初步审核,发改委会同统计局、能源局、林业局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地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第三为现场评价考核,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集中核查和重点抽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估报告,并反馈意见;最后是考核结果审定与公布,发改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综合考核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根据《办法》,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评估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如果考核不合格,地方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发展改革委。
“碳减排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对相关领导干部的考核作用到底怎么体现有待组织部门的进一步细化,毕竟碳减排不同于节能或者减排工作,后者主要由一个部门主抓,而后者则牵涉到多个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室主任庄贵阳分析。
“《办法》再加上之前发布的节能减排考核体系,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两大约束性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体系,应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柴麒敏指出。
在庄贵阳看来,相比节能减排体系,碳强度考核体系还未形成强有力的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比如根据新《环保法》,地方政府假如未完成减排任务,环保部可以对其实施区域限批。“碳强度考核办法未来是否也可以考虑探索类似的手段?”
“节能和减排分别有《节能法》和《环保法》作为法律保障,而碳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法律依据目前明显不足。”杨富强指出,建议发改委应该抓紧推进《气候变化应对法》的起草。
获悉,《气候变化应对法》目前已经纳入发改委的“十二五”立法规划,但尚未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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