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煤层气

煤层气开发敞开

2013-03-01 中国能源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煤层气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试图改变煤层气沉寂的发展态势,清理煤层气产业繁杂的制度障碍。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煤层气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试图改变煤层气沉寂的发展态势,清理煤层气产业繁杂的制度障碍。

  此前,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曾对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发展做出专项批示,要求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

  煤层气在保障煤炭安全、能源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三个层面有重要价值。国家在政策上鼓励煤层气产业大发展,并出台财政补贴、增值税返还等优惠政策。

  但是,受行业管理体制、技术瓶颈、政策激励不足等约束,国内煤层气勘探、市场开发缓慢,井下瓦斯放空现象普遍。虽历经16年培育之后,至今仍未商业化,此状况已引起国务院高层重视。

  来自行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国内煤层气产量126亿立方米,未完成当年155亿立方米的发展目标,利用量不足2012年天然气表观消费量的1/4。

  了解,2013年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目标是160亿立方米。但相对于2015年300亿立方米煤层气(地面开发160亿立方米、井下抽采140亿立方米)的规划目标,实际产量大幅落后于规划。

  一位参与政策编制的专家表示,“国家希望为煤层气发展破除障碍,大幅提高产量。能源‘十二五’规划提出,2015年煤层气商品量为200亿立方米,更加注重提高煤层气利用率。”

  “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是我国煤层气资源量最大的两大盆地,超过10万亿立方米。在产业布局上,应加快这些区块建设,大幅度提高煤层气产量。”上述专家说。

  在开发体制上,国家能源局再次强调“鼓励民间资本、境外资金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但政策亦要求,“煤层气开发、输送、利用等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主体、性质和规模,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与之前的《送审稿》对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补内容,“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勘探开发相适应的投资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此前,披露中国煤层气标杆企业存在工程量造价、财务会计制度不完善等情况。

  煤层气、煤炭矿权重叠是煤层气产业重要体制障碍。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煤炭远景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优先进行煤层气地面开发;煤炭规划生产区实施“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鼓励地面、井下联合抽采煤层气资源,煤层瓦斯含量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开采煤炭资源。

  在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根据国家煤炭建设规划5年内需要建设煤矿的,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在资源配置方式上,征求意见稿主张“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煤层气资源,择优确定开发主体”。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探投入标准,实行限期开发制度,对于已设置矿业权的区块,勘探投入不足或不能及时开发的,依据有关规定核减其矿业权面积。

  “在天然气利用上,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这是新的要求,需要配套规划区域性输气管网,目前上游企业配套下游管道少。”上述专家进一步解释。

  发现,与《送审稿》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输气管网运营企业应为煤层气用户提供公平、公正的管道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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