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关税税率 焦炭

限制出口被裁违规 多家焦炭上市公司受影响

2012-02-02 中国能源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1月30日晚间,WTO就中国限制9种原材料出口一案再次作出裁决:维持去年7月初裁中的核心判罚内容,即确认“中国对钢铁和化工产业原材料实施出口税和出口配额限额违背了国际贸易法则,必须加以改正”。

  1月30日晚间,WTO就中国限制9种原材料出口一案再次作出裁决:维持去年7月初裁中的核心判罚内容,即确认“中国对钢铁和化工产业原材料实施出口税和出口配额限额违背了国际贸易法则,必须加以改正”。

  对于该裁决,欧美国家更直接提出了下一步期望:取消中国对稀土出口的限制,但同时对9种原材料之中的焦炭业影响如何让人担忧。

  中投顾问煤炭行业研究员邱希哲表示:“基本上拥有焦炭出口业务的上市企业都会受到这一裁决的影响,而影响的大小则取决于出口关税的下降幅度以及公司自身的焦炭出口规模。诸如煤气化、西山煤电、山西焦化、潞安环能等焦炭类上市企业都将受到影响。”

  高关税遏制焦炭业无序增长

  国家针对中国9种原材料出口违规的诉讼始于2009年。

  2009年6月23日,美国和欧盟在WTO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求,中方再三强调采取配额制等是“出于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环境的需要”,但2011年7月5日,WTO仍初步裁决“中国违规”。

  随后,中方对初裁结果提出了上诉。但WTO上诉专家小组维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TO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将在30天内决定是否采纳专家小组的意见,随后中国将必须就遵守裁定提交提议。

  1月31日,针对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专家小组的裁决,中国商务部在官网援引该部委条约法律司负责人的话回应称,对于WTO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等部分裁决,中方感到遗憾。该负责人同时强调,“中方将认真评估WTO裁决,并据世贸规则对资源类产品实施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投顾问煤炭行业研究员邱希哲表示:“此次裁决或这将会推动焦炭出口关税的下降和出口数量的提高,实际上由于近年来焦炭产业的过快发展,导致产能过剩和污染严重,政府对焦炭出口征收高额关税正是为了遏制焦炭产业的无序增长。而此次WTO的裁定无疑破坏了该的计划。”

  关税税率可能下调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商务部在网站上挂出的新闻稿中写道,中国欢迎WTO上诉机构在几个问题上支持中国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部分裁决。主要包括:裁定专家组关于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的裁决整体无效;裁定专家组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的解读错误等。

  新闻稿同时提到,“对于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GATT第20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等部分裁决,中方感到遗憾”。

  中国曾寄希望于GATT20条款作为限制出口的合理解释。

  而对于目前已裁决的这9种原材料,业内普遍认为裁决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焦炭供应国,产量占世界总产量近60%。近十年来,世界焦炭产能的增长主要在中国,世界焦炭市场的供应也主要来自中国。欧美国家虽然有自己的焦化厂,但产量非常小,大量的焦炭依靠中国供应。这决定了中国焦炭出口量的变动会对欧美国家焦炭价格造成巨大的影响。

  邱希哲表示:“2011年1-11月中国焦炭及半焦炭出口量为320万吨,同比增加6.6%。全年出口总量约在在330万~350万吨,占国内产量不足1%。出口形式不会发生变化,焦点集中在40%的焦炭出口关税上。在裁决后关税税率可能会下调。”他同时表示:“仅仅从焦炭产业自身来看,WTO的这一裁决可能有利于焦炭企业增加出口数量。这是因为如果中国接受WTO的裁定并逐步削减焦炭的出口关税,则国内焦炭的出口价格将会逐步下降,出口数量也将逐步上升。考虑到国内焦炭产能处于过剩状态,出口数量的增加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焦炭产能过剩的状况。但是由于焦炭的整体出口数量并不大,对国内焦炭市场不会产生较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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