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临时干预电煤价格
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上涨幅度,同时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
上述举动被外界视为平衡各方利益的“组合拳”。国家发改委有关方面负责人也称,此次采取的电煤价格调控措施,“是在保障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较好收益,不影响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是保障电煤价格调控措施取得预期效果的基础。”
调控时机:电荒蔓延
为什么要对电煤价格实行调控?
稳定价格总水平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目前,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已连续三个月回落,但煤炭价格仍然保持了上涨偏快的势头。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测,反映市场煤炭价格走势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11月23日为每吨850元,比年初上涨74元,涨幅为9.5%。
【背景】“往年春秋淡季,煤价还有两个下行曲线,今年真是一路向上。”国内最大发电企业华能集团的副总经理寇伟叹道。
一边是坚挺的煤价,一边是越发电越亏损的电厂,中间伴随着各地此起彼伏的缺电叫苦声,今年的煤电矛盾比往年更为尖锐,已有17个省份采取了拉限电和错避峰用电的措施。
冬季取暖用电高峰来临之际,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预测,今冬明春全国最大电力缺口在4000万千瓦左右,相当于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的4%,其中“水煤双缺”的华中和华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将最为突出。
允许合同电煤涨价 对市场煤实行限价
这次电煤价格调控的主要措施有那些?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上涨幅度。对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允许2012年合同价格适当上浮,但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
二是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从2012年1月1日起,要求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锦州港和大连港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三是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在控制电煤价格过快上涨的同时,国家还将清理各地针对煤炭征收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降低煤炭企业经营成本。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不得高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每吨23元),并不得区分省内外用煤按不同标准征收。已依法设立的基金、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低于每吨23元的,不得提高;没有设立的不得设立。
【背景】从调查的情况看,一些相比市场煤价格较便宜的重点合同电煤兑现率不高。预计今年全国消耗电煤约19亿吨,其中约7亿吨为价格较便宜的重点电煤合同量。但国家电监会调查发现,这些重点电煤合同的兑现率不到50%,而且煤质下降和各种掺杂使假现象严重。
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
这次电煤价格调控措施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采取相关调控措施,是依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煤炭市场供求状况、煤炭价格变动对火电企业发电成本影响、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后实施的。相关措施已反复征求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主产省的意见,并取得了相关方面的支持。
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主要是考虑目前合同电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较多,允许合同电煤价格在一定幅度内上涨,有利于适当缩小合同煤与市场煤的价差,调动煤炭企业保障合同煤供应。
将主要港口市场电煤平仓价格控制在每吨800元左右,直达运输市场电煤价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保障煤炭企业仍然获得较好利润,不影响市场供应。
各地针对煤炭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较多、标准较高。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既有利于促进煤炭市场顺畅流通,也有利于帮助煤炭企业缓解经营压力,更好地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政策。
【背景】国内能源供需“逆向分布”的现实,是导致煤炭长途运输、价格攀升的动因。国家电监会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煤炭从生产地运到消费地电厂,运输、收费等中间环节的费用占到煤价的30%~60%。部分电厂反映,仅流通环节不合理收费就占到中间环节费用的50%左右。
“电力与煤炭企业通过中间商签合同,煤电双方都有代理,中间商从中协调电煤与车皮,灰色地带太大。”山东煤炭运销协会顾问李继会说,目前煤炭流通环节乱象丛生,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码,获取了合同煤与市场煤之间巨大差价利润,这几乎成为行业潜规则。
已制定督查方案
如何保障电煤价格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这次国家采取的电煤价格调控措施,是在保障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较好收益,不影响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是保障电煤价格调控措施取得预期效果的基础。同时,国家还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增加市场供应。国家有关部门将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加强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电煤运输,尤其是长期合同电煤的运输;加快煤炭产地向消费地的铁路建设,着力消除铁路运力瓶颈制约。
二是加强运行情况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制订了工作方案,将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联合督查等形式,对实施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进行监督,查处违反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擅自涨价、变相涨价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煤炭、电力企业,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各地要在2012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实施电煤价格调控的方案,特别是清理整顿基金收费项目、提高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释放煤炭产能、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报送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到煤炭主产省、煤电供应关系紧张的省份进行督查。
【点评】煤电僵局看似只是煤企与电企之间的博弈,实则是涉及煤炭、电力、运输和政府监管四方的体制性矛盾。多数业内人士认同,在目前电价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竞争性电力市场尚未建立的条件下,“老办法”是解决煤电矛盾的短期有效措施。长远看,打破“电荒”困局的最终指向是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十二五’期间最有条件推动的是电力体制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部长冯飞认为,电力体制改革关键在三点:一是改革定价机制,不是简单的调价而是形成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在电网垄断领域引入有效竞争;三是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
未细述何时取消干预
什么时候取消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这次实行的电煤临时价格干预,主要目的是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保持煤炭市场价格稳定,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调发展。当煤炭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趋于稳定后,国家发改委将及时公告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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