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内蒙古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内蒙古下月起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2009-06-21 中国能源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为了切实提高对煤炭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解决煤炭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自治区政府日前专门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决定从7月1日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为了切实提高对煤炭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解决煤炭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自治区政府日前专门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决定从7月1日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办法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内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按原煤产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基金将主要用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和平抑市场物价、对困难煤矿和煤矿老企业进行补助、对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对煤炭资源枯竭矿区转产补助、对农村牧区贫困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等。征收的标准主要是根据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当前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同时考虑煤炭生产企业和下游产业的承受能力,并参考毗邻省区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标准确定的。具体按煤种确定为褐煤每吨征收8元,无烟煤每吨征收20元,其他煤种每吨征收15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资源税时一并征缴,实行按月申报,按月缴纳,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缴入自治区和盟市级国库。

 
 
 
相关报告
 
相关新闻
 
【研究报告查询】
请输入您要找的
报告关键词:
0755-82571522
 点击展开报告搜索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