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电煤合同

【中国能源报】重点电煤合同谈判:“难难难”

2012-01-06 中国能源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2012年全国重点电煤合同汇总会于2011年12月26至30日在昆明召开。时值我国煤电矛盾尖锐、国家发改委出台“限价令”之际,此次汇总会电煤合同签署情况格外引人关注。

  2012年全国重点电煤合同汇总会于2011年12月26至30日在昆明召开。时值我国煤电矛盾尖锐、国家发改委出台“限价令”之际,此次汇总会电煤合同签署情况格外引人关注。


  
  寻找难
  
  2011年12月29日,在煤炭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当“斡旋者”的谢某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在煤炭买卖中就是一个信息平台,为电厂和煤炭企业提供供需信息,帮助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谢某就是人们俗称的“中间人”。
  
  “现在做这个太难了,每次都是高高兴兴地来,两手空空地回,都快没信心了。”谢某说,“最近一直带着3个电厂老板去见负责人,开始说得好好的,见面之后就兑现不了,数量上不可靠……”谢某的话语表达了对煤炭企业的无可奈何,也说明电力企业为了寻找一份电煤合同而必须要经历的艰辛。
  
  像谢某这样掌握大量买方卖方信息的中间人,在煤炭交易中大有人在,竞争自然激烈了。“这个事儿主要就是拼关系,看谁关系硬。”谢某一句总结性的话或许道明了现在煤炭交易的核心环节。记者了解到,在当下煤炭交易过程中,能不能买到煤,已不仅仅是电厂之间的竞争,更是各中间人之间的竞争了。
  
  “难做啊,到处是骗子,专门骗中介费的……”谢某说道。煤炭交易市场毕竟是鱼龙混杂之地,这也给中间人增加了很多困难。
  
  就竞争中获胜者的回报问题,记者问道:“交易成功后,您从中收取的回报有多少呢?听说能到达每吨40到60元,有时还能达到80元?”“这个都是会收的。”谢某虽然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疑问,但可推断出高企的煤炭价格中,有不小比例是中间人所收取的“交易成本”。重点合同煤价只在520元/吨左右,电力企业却被迫承担如此高的中间费用,也从侧面反映了电力企业寻找电煤合同的困难。
  
  签订难
  
  相比寻找电煤合同的过程,更让电力企业倍感无奈和艰难的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家发改委煤炭“限价令”中“重点合同煤价格最高涨幅不得超过5%”的规定,使煤炭企业采用各种手段予以规避,保障自身利益,这自然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变得困难。
  
  作为煤企常用的一种规避限价手段,定量不定价成为电煤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首要问题。虽然在2011年12月15日,发改委已下发文件,指明2012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时,供需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中,需明确产品质量、价格及违约责任,但是,在12月20日至22日召开的山西电煤供需衔接会上,价格方面也只是要求“严格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1〕299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合同文本第一条款中表列发热量为基准质量,价格及执行期以补充协议为准”,定量不定价。在2011年12月30日结束的2012年全国重点电煤合同汇总会上,情况类似,定量不定价的合同未因此次汇总会做出任何改变。
  
  “在当前风声甚紧,政府严厉调控煤价的情况下,煤企暂不会公然违反发改委的指令。煤炭企业签订合同时定量不定价,但承诺按规定办事,一方面迎合了政策要求,另一方面又为未来涨价提供了弹性空间。”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宋智晨称,“发改委的限价政策本身就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在供需紧张的情况下要求煤企按照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合同价格给电力企业提供煤炭,扭曲了市场供应规律。但是,在当前煤电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发改委又不得不采用行政手段,而煤企则采取各种规避手段,不签价格就是规避的一种方法。”
  
  履行难
  
  在合同履行方面,煤炭企业还可以通过违约方式规避“限价令”,导致极低的合同兑现率,据有关数据,2011年我国重点电煤合同平均兑现率只有50%。时下我国铁路电煤运力短缺和运力分配不够合理,加之煤炭资源集中在少数几省,部分省份为保自身供需限制电煤出省,这都增加了煤炭企业的议价能力。例如,贵州省2012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达6700万吨以上,而铁路输送重点合同电煤仅为721万吨;甘肃省近日就明确规定,在电煤紧张时将禁止电煤出省;而煤炭资源大省山西,则大幅下调了2012年煤炭铁路外调量,下调幅值达12.8%。
  
  煤炭资源原本市场化程度就较高,追逐利润最大化是煤炭企业的首要目标,面对市场价高于合同煤价300元左右的价差和未来煤价的上涨趋势,煤炭企业违约的动力可想而知。显然,煤企违约就意味着即使电力企业愿意承担高昂的“交易费用”,签订了合同也不一定能得到煤。如果2012年电煤合同兑现率依然不见起色,电力企业仍将被迫高价大量买入市场煤,这势必导致发改委上调上网电价的努力付之东流,也预示着2012年电力企业的亏损局面仍将难以扭转。
  
  另外,煤企规避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在履行合同时“以次充好”,利用相对低热值煤炭冒充合同中所签订的高热值煤炭,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涨价。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则会导致市场上劣质煤大量充斥。记者还了解到,因为不同煤矿的重点合同价各异,所以有的煤炭企业通过改变合同的价格基数或质量基数,来达到煤价涨幅超过5%的目的。正可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由此可以看出,重点电煤合同履行确有很大难度。“导致政策执行难度大的核心原因只有一个,即利益。”宋智晨认为,“政府规定的煤价远低于市场煤价格,而整个煤炭市场的供应形势又十分紧张,在此情况下,煤炭企业的最大利益当然是按照市场煤价格销售。违背市场规律的行政定价必然导致各种违规行为,这种现象在市场经济下必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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