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民间资本 核电站

民间资本可以参股建核电站

2010-05-14 中国能源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中国政府网5月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意见明确表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包括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等。

  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电信建设、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在市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意见中还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在金融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为了给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意见还特别提到要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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