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核安全 监管系统 改革 意见

核安全局下发核安全监管系统改革意见

2013-05-30 中国能源投资网
 

  国家核安全局近日印发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显示,多项核与辐射安全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或合并。

  在环保部现行的30项行政审批职能中,涉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项目共20项,涵盖9个方面,具体包括: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审批,放射源实施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人员资质许可,机构资质认定,核安全设备和运输容器和活动的许可,民用核材料许可证的核准。

  根据《意见》提出的行政审批职能优化方案,跨省(区、市)的500千伏及以下交流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及该类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军队医院外的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权限,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意见》,多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合并。单列的“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后者的1个子项。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的3项行政许可(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许可、制造许可以及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合并为1项。

  此外,多个周期项目延期。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延至4年;取消有关连续3个月无业绩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的规定,保留有关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具体项目连续6个月无业绩该项目自动失效的规定;将聘用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书面报送连续操作记录的周期由每3个月延至每1年。

 
 
 
相关报告
 
相关新闻
 
【研究报告查询】
请输入您要找的
报告关键词:
0755-82571522
 点击展开报告搜索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