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两部门 风电 海上安全线

【中国能源报】两部门会签风电“海上安全线”

2011-07-27 中国能源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细则》规定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2011年7月13日,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细则》规定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有分析认为,这一规定势必影响到近海的潮间带风电项目。

  

新规影响潮间带项目

  中投顾问新能源行业研究员萧函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由于《细则》加大了对沿海滩涂、湿地以及渔业水域的保护,并对海上风电场的海域范围作了明确的数字要求,势必影响到近海的潮间带风电项目,未来海上风电将会向深水离岸布局。他预计,尽管技术投入和成本投入会有所增加,但是考虑到海上风电的巨大潜力和前期跑马圈地的重要性,风电企业仍然会对海上风电项目保持较高的热情。

  实际上,海洋局早已发出明确信号规定离岸距离。2010年8月,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在北京召开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用海管理研讨会。会议提出“为提高海域的利用价值,借鉴国外经验,海上风电场宜在10米水深以深或离岸不小于10公里的海域布局,规划单机容量宜高于3兆瓦 (含)以上。”

  潮间带和潮下带滩涂风电场是指在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至理论最低潮位以下5米水深内的海域开发建设的风电场。首次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的四个项目中就有两个在江苏盐城市的潮间带海域。而《2010中国风电报告》统计显示,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等省2015年海上风电规划装机约1010万千瓦,其中近海风电590万千瓦,潮间带风电420万千瓦。

  江苏省海洋局海域管理处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江苏海岸以滩涂为主,滩涂坡面比较平坦,有些地方可能20公里、30公里以外才能达到10米水深。“我们对风电发展持谨慎态度,虽然我们支持风电发展,但它不能是无序的,而要为今后子孙考虑,滩涂资源很宝贵。前一段时间海上特许权招标项目与相关规划有一些冲突,现在还在不断调整和修正,目前仅仅是谈到项目上的事情,以后还有管理上的问题。海上风电不仅仅是基桩问题,还涉及到电缆问题、海洋捕捞、海洋生态、交通、海事等,管理方面的程序很多,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告(2010-2020)》已经上报国务院,其中对江苏海上风电功能区的初步规划,与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的新要求基本上相符。

  对于可能受到新规定影响的潮间带海上风电项目,萧函认为,随着新的《细则》的出台,这些项目的用海范围可能会按照新的《细则》进行调整,尽量避免占用围垦区和珍禽保护区海域,并适当向远海拓展。

  综合效益影响风电入海

  风电场如何在近海和深海间排兵布阵,一方面要考虑风电技术、建设成本,另一方面也在于对海洋不同使用效益的综合考虑。

  河海大学能源与电气学院教授赵振宙对本报记者表示,虽然海上风电从近海逐渐向远海发展是一个发展趋势,但其仍面临许多挑战和难题。国外海上风电的施工和维护一般使用大型直升飞机,而国内暂时不具备条件实现。即便使用船只运输技术人员和零部件,成本也很高,还需要用大型的特殊船只进行吊装和施工。海上气候环境比较复杂,如果风机出现故障时遇到大风大浪的天气,就不能及时进行维护。

  “中国很多水深不小于10米的海域,往往离岸距离远不止10公里,可能有50-60公里,这样的海上距离都会为维护风机运行增加不少成本和难度。此外,对于海上风电的维护人员可能需要具备的技能也不仅是设备维护这一块,还要有潜水等其它水下工作技能,所以人员培训也增加了成本。” 赵振宙说。

  在海洋部门看来,综合收益是发展海上风电必须考虑的内容。海洋局举办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用海管理研讨会认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协调、区域控制、稳步推进、合理用海的原则,对海上风电规划用海进行审查。唯此,才能既保障海上风电建设用海,同时又保证海域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

  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成员栾维新近日对媒体表示:“虽然在深水远岸建设风电场会增加投资成本,但相较于滩涂及浅海海域布局海上风电的机会成本和用海补偿成本要低。从社会、经济、环境等综合效益的角度对深水远岸海上风电场和潮间带海上风电场的经济合理性进行比较后发现,在深水远岸建设海上风电场具有较大优势。”

  目前距离陆地最远的海上风电场设在德国,装机容量6万千瓦,距离海岸线50公里。而中国第一个海上风力发电场——上海东海大桥海上风电场项目,位于临港新城至洋山深水的东海大桥两侧1公里以外沿线,最北端距离南汇嘴岸线近6公里,最南端距岸线为13公里。

  管理体制谨慎前行

  《2010中国风电报告》中写到, “只有妥善处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确保风电产业快速、健康、和谐地发展。” 海上风电开发涉及面广,也使得相应的管理体制在探索中谨慎前行,尽可能的照顾方方面面的因素。

  国家能源局2009年1月15日在北京召开“海上风电开发及沿海大型风电基地规划工作会议”,此次会上,能源局还发布了《近海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和《近海风电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等技术标准。同年4月,国家能源局颁发了 《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工作大纲》(国能新源[2009]130号)。

  该大纲对海上风电工程规划的工作内容和深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开始就确立三条重要原则,一是能源局牵头,多部门协作;二是根据沿海各省(区、市)风能资源及其分布情况,坚持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先规划、后开发;三是强调海上风电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岸线规划、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要求,并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与海域使用、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资源开发与电网发展的关系。

  2010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 [2010]29号)。该暂行办法明确了两部门分工,确定了两部门共管海上风电开发,同时协调地方规划的权力架构。其中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国家海洋局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考虑到地方利益,要求“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这一文件的出台“表明了中国政府已从国家层面着手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的规划管理与监管。”

  此次出台的《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暂行办法》,其中对项目审批设置颇为细致复杂。萧函分析认为,在陆上风电开发的前车之鉴下,此次《细则》对海上风电项目的审批管制较严,是因为海上风电投资高、难度大,尤其是海洋生态环境脆弱,极易遭受破坏并造成恶劣影响,在此情况下海上风电必须采取比陆上风电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在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方面,政府需要找到平衡点。当前的细则倾向于注重发展质量,从长远来看,这是更为稳妥的方法。在海上风电风险较高、技术难度较大、对海洋生态影响较为显著的情况下,稳扎稳打的发展方式是更为有利的发展方式。《细则》中固然存在审批环节较多,手续较为繁琐的问题,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为了保障发展的质量,不得不损失一些发展的速度。” 萧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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