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水电

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指导意见出台

2008-06-30 中国能源投资网
 

    从中国财政部获悉,为保障水电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财政部日前发布处理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表示,这个指导意见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龙滩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请示》中明确的有关原则,以及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根据指导意见,跨省区水电项目是指淹没区域和坝址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水电项目。处理跨省区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本意见研究办理。

    兼顾各省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做出的贡献,适当考虑项目建成后坝址所在省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

    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保障水电项目平稳运行。

    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移民安置等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的税收包括水电项目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中,增值税为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指纳税地点为坝址所在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财政部同时表示,在指导意见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配协议或已有明确分配办法的跨省区水电项目,继续按原有分配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省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指导意见制订省以下跨市(地、州)、县(市、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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