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电力

电监会:进一步加大电力节能减排力度的意见和建议

2008-11-04 中国能源投资网
 

针对电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有关部门在编制《2007年全国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时,讨论提出了六条意见和建议。

 

一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脱硫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效果。要加强脱硫设备招标管理,避免不顾质量的低价中标,开展脱硫装置可靠性研究,加强设备的可靠性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脱硫装置的运行管理、运行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考核,对脱硫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对劣质煤炭的适应能力,使之达到环保要求,加强电煤质量管理。

 

二是依法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科学监测节能和排放效果。

 

三是进一步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加强电力规划,积极推进电力行业结构调整。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发展水电,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开发以风能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不断提高煤电发电效率和清洁利用,开展“上大压小”,提高热电(冷)联产的比例。同时,加强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发电企业要切实提高技术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好电网节能的综合作用。一方面要提高网损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常态节能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发挥好电网调度对发电侧节能生产的引导作用,以及电力供应对用电侧的节能节电经济调节作用,鼓励用户合理用电,优化电力消费结构,提高终端用电效率。

 

四是进一步加强小火电机组关停力度。坚持将“关小”作为“上大”的前提。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关停方案,对关停进度做出合理安排,加快关停进程。要加大对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关停工作的力度。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关停核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要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关停条件,为相关企业提供完善的政策配套服务,及时解决关停中遇到的问题。

 

五是完善法规体系,加强监督工作。完善电力节能减排法规体系,及时梳理现有电力法律法规中不符合节能减排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保持相关法规间、法规与行政要求间在节能减排工作上的协调一致。加大对停运脱硫装置偷排二氧化硫企业的处罚力度,追究相关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加强对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以综合利用名义建设循环流化床锅炉但未真正实施综合利用的电厂。全面跟踪有关发电企业脱硫治理工作进度,督促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脱硫治理任务。行业协会应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建立节能监测服务体系,指导节能对标,推进节能技术,开展清洁生产评价,建立节能减排自律机制,以及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是继续完善节能减排市场手段。继续落实已有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继续开展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和自备电厂收费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对于已完成脱硫任务的电厂,保证脱硫电价及时足额到位。进一步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加快建立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价形成机制,理顺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促进发电成本有效合理地向社会传递。探索并不断完善发电节能调度电价补偿机制,激励清洁能源、火电大机组多发电,规范关停机组电量转让及交易行为,兼顾调峰、备用机组的经济利益,规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与收费管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差别电价、峰谷电价、阶梯式电价等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建立竞争型的电力市场,鼓励工业大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竞争。继续完善脱硫电价补偿机制。继续积极落实和促进完善电力节能减排经济政策。完善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补偿、资产核销、人员安置、土地处理、债务处理、上大项目核准等问题。对按期关停的公用小火电机组继续实行发电量指标交易补偿政策。加快在电力行业推进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明确排污权交易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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