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中国燃气

中国燃气表示强烈反对收购通函延期称对延期

2012-03-21 中国能源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在中国石化与新奥能源再度宣布推迟发出对中国燃气的收购通函后,3月20日晚间,中国燃气联席董事总经理兼总裁梁永昌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在中国石化与新奥能源再度宣布推迟发出对中国燃气的收购通函后,3月20日晚间,中国燃气联席董事总经理兼总裁梁永昌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梁永昌通过香港公关公司发出申明,称收购通函“再一次延迟,令我们感到极度费解”,并表示“完全不能接受新奥能源和中石化未能如期完成其自订的时间表,并进一步延迟3月31日最终截止日期,他们这些延误以及无法对先决条件取得任何进展,实在给中燃、中燃的员工及股东带来极度困扰,因此我们强烈反对是次延期。”

  3月19日晚,中国石化与新奥能源联合发布公告称,由于收购还没有获得所需的批准,决定将全面要约收购中国燃气的最后截止日期延至2012年5月15日。新奥能源还宣布,寄发收购通函的截止日期延至4月30日。两公司还保留进一步延长截止日期的权利。

  两公司透露,商务部3月2日正式受理中国石化与新奥能源联合提交的反垄断审查申请,现反垄断审查正在进行中。

  梁永昌表示,新奥能源和中国石化在2月28日第一次宣布推迟通函寄发日期,主要是待新奥能源的财务业绩公布后落实及载入这些资料,当时确定新奥能源将于3月27日左右公布业绩,但新奥能源和中国石化却又在3月19日宣布,将本来于3月31日发出通函的日期第二次推迟,称“将最后截止日期延至5月15日”。

  梁永昌对再次推迟表示极为费解。中国燃气方面还表示,“这两次延误对我们公司、业务及股东带来近两个月的额外不确定性和干扰”,“这是完全不合理的,亦罔顾了股东的信任”。

  而根据新奥能源和中国石化的最新公告,如果中国商务部的审查不能通过,新奥能源和中国石化就无法发出收购要约。

  根据之前公告,此项收购要满足一些先决条件,包括:第一,要约人需要中国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第二,获得新奥能源股东特别大会的批准;第三,中国石化要就此交易获得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和外管局的批准、授权、备案、登记或发出通知。

  新奥能源和中国石化还表示,“如果先决条件在经修订的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未获得满足,且要约人到时未进一步延长最后截止日期,要约人将不会提出收购要约,且交易将不会执行。

  3月20日,中国燃气收报3.82港元,上涨1.6%。此前新奥能源和中国石化的收购价为3.5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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