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扶持力度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拟设立
中国可再生能源协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认为,迅猛发展的风电项目与落后电网之间如何对接的问题,将有望通过草案得到解决,或将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优先扶持的重点。
24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提出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这是 2006 年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以来 4 年内的首次修正案。
随着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很多问题逐步暴露。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说,此次修正案正是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 ”
而为了加大对再生能源的扶持力度,草案提出将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将原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费用整合,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并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检测认证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等领域。
汪光焘还表示,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
2006 年,国家发改委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燃煤机组的电价差额,通过向全国用户征收附加电价的方式解决。根据银河证券的测算,这一附加补偿仅为每度 1 厘,总额仅为 26.5 亿元,且实施过程中发现了重复征收、资金调配慢的问题。
尽管过去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新能源发展,专门设立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发展专项资金,但是由于无制度保障,尚不能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
近年,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猛,但由于其价格还不能被社会普遍接受,因此,草案还建议,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由相关部门确定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上网电量。草案还强化了电网企业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设施的责任。
分析师沈文春分析认为,该制度将给予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需求的法律保障,具体实施效果,还要看配套细则内容。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与修正案仅有 “ 保障 ” 二字的区别,实际天差地别。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指标要求缺乏,使得现有法律难以落实有关规定。
国家电网数据表明,目前全国有 1/3 风电装机并网项目处于空转状态。今年以来,仅吉林省一地已经对风电限产 3 次以上,而内蒙古则有近 1/3 机组并不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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