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中国燃气

【辽宁日报】中国燃气收购案遭反垄断调查

2012-02-22 中国能源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2011年12月13日,中石化和新奥能源发布公告称,拟以167亿港元(约合136亿元人民币)收购中国燃气已发行所有股份,要约价格为每股3.5港元。

  136亿元
  
  2011年12月13日,中石化和新奥能源发布公告称,拟以167亿港元(约合136亿元人民币)收购中国燃气已发行所有股份,要约价格为每股3.5港元。


  
  看点
  
  陷入僵局的中国燃气收购战再添变数,商务部将启动对该案的反垄断审查,新奥能源方面也证实了此消息。有舆论担忧,收购可能导致的市场集中度提高,或将影响我国天然气输配价格。但有专家表示,即便要接受商务部的审查,中燃收购案中的“垄断”判定仍有一定难度。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商务部将启动对中国燃气(以下简称“中燃”)收购战的反垄断审查,新奥能源(以下简称“新奥”)方面也证实了此消息。
  
  有舆论担忧,收购可能导致的市场集中度提高,或将影响我国天然气输配价格。但有专家表示,即便要接受商务部的审查,中燃收购案中的“垄断”判定仍有一定难度。
  
  商务部将启动审查
  
  2011年12月13日,中石化和新奥能源发布公告称,拟以167亿港元(约合136亿元人民币)收购中国燃气已发行所有股份,要约价格为每股3.5港元。此举遭到了中国燃气大股东的顽强抵抗,截至2月15日,其股东富地石油和韩国SK集团有超过20次的增持。在收购战打响前,中石化持有2.1亿股中燃股份,占已发行股本约4.79%;新奥未持有中燃股份。
  
  有舆论表示,一旦收购成功,内地燃气市场竞争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新奥能源将拥有近80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专营权。远超过其他燃气运营商,一跃成为国内城市燃气分销商的霸主。而中国石化可通过此次并购,实现天然气上、下游一体化,扩大终端消费市场,获得更多终端话语权。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此前曾公开表示,如若本次收购活动成功,新奥将会跃升为国内第一大燃气分销商,未来国内的燃气市场很可能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即新奥燃气、昆仑燃气、港华燃气。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常务副院长陈甬军表示,如果符合申报条件,则该案需通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而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批程序最长需90天,如果商务部已经启动了审查,那么按照程序,不久之后结果即能见分晓。
  
  收购将使市场份额集中
  
  中国燃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燃气拥有40多个城市的管道燃气专营权,新奥能源有30多个,中华煤气、华润燃气、中石油集团(包括昆仑燃气)均有20多个。几家跨区域燃气运营商基本处在均衡状态,若新奥和中燃合并,将拥有近80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专营权,约占全国市场的30%,远超过其他燃气运营商。一旦某地区燃气市场份额过度集中,拥有该地区大部分市场份额的运营商就可以操纵多个燃气公司提高账面的生产成本,从而较为容易实现提价。
  
  但有专家表示,即便要接受商务部的审查,对中燃收购案中的“垄断”判定仍然难度较大。“垄断分为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虽然反垄断法的很多规定与垄断状态有关,但垄断状态一般是不违法的。”陈甬军告诉记者,在此案中,市场占有率仅说明垄断状态,而不说明垄断行为。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也曾表示,“我国鼓励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做大做强。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他说,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虽然在反垄断法中,市场占有率是滥用市场地位的基础,但对市场占有率的确定和判断是难度极大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接受采访时说。
  
  根据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参加经营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时;或参加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时,经营者应向商务部申报。
  
  收购会否影响气价
  
  据《能源》报道,有专家认为,从中国目前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国外相关国家成功经验看,调整燃气价格为政府综合各种因素做出决定,并非燃气经销商一厢情愿就可调价。相反,整合燃气分销企业的网络架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能够降低燃气行业运营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天然气管网与电网、水网一样,因其庞大的投资而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性,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在这样的领域,规模和范围经济性与市场竞争机制之间存在着矛盾,即如果要实现规模和范围经济性,就难以避免市场垄断对运营效率的制约;如果想依靠市场竞争来提高效率,就可能失去规模和范围经济效应。
  
  基于这种特质,政府对燃气行业的运营给予了严格监管,天然气行业的定价机制也牢牢控制在政府手中,因此,在政府主导燃气定价机制的模式下,燃气运营商根本不可能左右燃气的销售价格。
  
  目前我国天然气上游价格,即三大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出售给燃气公司的价格,直接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实施监管;而下游价格,即燃气公司卖给用户的气价,是由燃气公司所在城市的物价部门制定并监管的,在政府定价及监管的过程中,还必须通过听证会听取用户意见。因此,即使管道燃气的供应商在特定的相关地域市场上获得100%的市场份额,也无法随意提高价格侵犯消费者利益,从而取得法律禁止的垄断利益。
  
  对于天然气等公共产品,国家调价一向非常慎重。与水、电等具有类似性质,天然气也属于公共商品,其价格的变动会牵涉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天然气消费的增加,进口气占的份额越来越多,而国外价格倒逼国内气价上涨的压力越来越大,但考虑到CPI和通胀因素,也会综合各种因素和环境影响对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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