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资源税改

【中国能源报】资源税改或致税额陡增数百亿

2011-09-29 中国能源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这预示着在新疆试点一年多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方法,将推广到全国。而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煤炭行业,本次未被列入从价计征范围。


  
  有专家预测,此次资源税改税率或定为5%,税改窗口有望在今年年底打开。据本报粗略测算,如在全国范围内按照5%的税率从价计征油气资源税,将使这一税额激增400多亿元。
  
  油气资源税额
  
  或增400多亿元
  
  此次扩大至全国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主要集中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因此国内产量越大的石油企业受影响程度越大。其中,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为代表的“三大油”首当其冲。
  
  中石油此次受影响的有位于东北的中国产量最大的大庆油田、位于华北的华北油田等;中石化被影响的则主要是胜利油田、中原油田和江苏油田等;中海油被影响的则是整个油气开采海域。
  
  以去年全国原油产量1.89亿吨为例,如从量计征资源税约为53亿元;而若从价计征,在5%的税率下,石油资源税将达472.5亿元。
  
  天然气税负增加幅度亦不容小觑。去年我国天然气产量为945亿立方米,如从量计征资源税约为7.6亿元;如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以1200元/千立方米(根据2010年上调后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大概测算的平均价格)计算,若按5%的税率从价计征,此项资源税将达56.7亿元。
  
  粗略算来,较之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在石油、天然气能源方面多交的税额高达460多亿元。这突然增加的460多亿元支出将如何消化?
  
  有业内人士担忧,增加的成本将通过价格传导机制输送到消费终端,即转嫁给消费者。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就曾表示,从新疆的情况来看,税改只是增加了油气企业的负担,但相关企业不可能无限度地承受税负,当它们无法承受时,有关部门必将调高价格。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宛学智据此指出,这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未将煤炭纳入资源税改从价计征范围的原因。
  
  “目前煤炭在国内的能源消费中占据主体地位,同时煤炭的市场化改革造成煤价的成本易于向下游传导。”宛学智分析说,“如果对煤炭实行从价定率的资源税征收方法,在煤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资源税也将不断增加,煤炭企业必然将这一部分成本纳入煤价之中,从而造成煤价进一步上涨。当前煤价过高已经制约了火电企业的发展,如果煤价继续上涨,势必对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此,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天然气专家刘毅军持不同观点。他认为,油气资源不同于煤炭资源,因为石油价格为国际市场定价,天然气价格则受到国家严格管制,所以油气资源税从价征收不会对终端市场产生影响。“在石油方面,可以通过减免特别收益金和进口增值税等优惠财税政策,以化解资源税改多交的税负;在天然气方面,相对于去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将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一次性调高24.9%而言,5%的资源税率并不算高。”刘毅军接着表示,“况且我国进口量还在增加,产量还在上升,市场供给方面比较充裕,这样可以有效抑制涨价所带来的向外传导力量。所以综合看不会对天然气市场供应价格产生大的冲击。”
  
  关于减免特别收益金,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也曾在2010年新疆资源税计价试点改革时提出类似观点,蒋洁敏认为,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当年定为40美元,如今随着人民币升值,在2010年实际上已经是33美元起征,在这个价格上已经没有特别收益,希望将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上调。根据本报多方采访,随着资源税的全国范围调整,特别收益金提高起征点的可能性极大。
  
  税改窗口或在年底
  
  事实上,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只是确定了资源税改的原则方向,对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窗口、从价计征的税率水平等问题,并未给出明确具体的信息。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表示,2010年新疆开始试行油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税率为5%,当年12月这一试点开始推到西部12省市,税率仍为5%,所以根据改革的试点工作,目前来看全国油气资源税统一为5%的可能性最大。有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全球市场动荡导致的国际资源品价格下跌,输入型通胀趋缓,这些都为资源税价格改革提供了契机。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此前表示,如果下半年物价能够趋于平稳,资源税改革的宝贵时间窗口就已临近,应该把资源税的覆盖面扩大,包括区域覆盖面和品种覆盖面。
  
  对于资源税改新政实施的窗口时间,宛学智认为其与CPI走势密切相关。“目前国内CPI正从顶峰滑落,预计到12月份左右会降到低点,此时也是实施资源税改革的最佳时期。”宛学智对本报记者表示。
  
  虽然很多人主张资源税应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但作为资深财税专家的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副所长靳东升却不尽以为然。
  
  靳东升撰文指出,现行的从量定额征收办法无法反映资源的稀缺性,从价定率征收可以弥补这个缺陷,有利于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资源过度使用。
  
  “但从价定率征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资源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时,从价定率计税方式会导致资源税收入的下降,造成国家权益受损。从国际上看,对于资源税也不是完全采用单一的计税方式,而是从量法和从价法都存在。”靳东升在文中如此表述。
  
  据此,靳东升提出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计税方式不搞“一刀切”,在保持资源税原计税办法的同时引进新的计税方式,对于市场价格涨价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征收,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仍沿用从量(资源开采量)定额的计税办法;另一种方案是对某些种类的资源采取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税办法。
  
  “这样,在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税对资源开采和环境保护调控作用的同时,也确保了国家资源税收入的相对稳定。”靳东升撰文称。
  
  从价计征意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
  
  资源税政策由来已久。公开资料显示,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据悉,这一政策是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而配套出台,并在推动西部能源资源省份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从量计征的方式已经脱离实际,资源税收入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而变化,其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了资源浪费。
  
  以新疆为例,1993年新疆石油价格为每吨480元,按从量计征原则,当时资源税税额标准为石油每吨12元,折算成资源税税率分别为销售收入的2.5%。然而,到了2008年,新疆石油价格已经达到每吨4800元,资源税税额标准虽有所提高,但仍为每吨30元,折算成税率还不到1%。
  
  “长此以往,从量计征资源税的方法非但不能留利于西部地区,反而会在耗费当地能源资源和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同时,造成东西部地区经济差距进一步拉大。”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能源行业分析师宋亮表示。
  
  事实上,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也有清醒的认识,并自2009年起,在连续三年所发布的关于深化当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指明了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方向。然而,迫于近几年的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压力,相关部门并未大规模推动此项改革工作。
  
  即便如此,中央政府还是在部分地区开展了从价计征的资源税改试点工作。
  
  2010年6月1日,我国率先在新疆实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等12个西部省区。
  
  资源税改试点亦取得了良好效果。以最早实行从价计征的新疆为例,据相关数据,在未进行从价计征的2010年1—6月,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仅为3.71亿元,而在实施从价征收的2010年7—12月,油气资源税收入已达21.64亿元,这意味着从价计征的资源税改大幅增加了资源地财政收入,有助于西部地区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资源税改试点地区的良好实施效果,也促使中央政府看到了从价计征税改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方面的巨大作用。
  
  刘毅军认为,国务院在今年力推资源税改革,也有如期兑现节能减排国际承诺方面的考虑。“对于能源消耗和碳减排问题,我国政府已向国际社会做出庄严承诺,为了完成这些既定目标,政府不得不在‘十二五’开局之年提前布局,将资源税及时调整到从价计征方向,以形成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倒逼机制。”刘毅军解释说。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此前接受本报采访时也曾表示,资源税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加地方收入,更在于其有经济杠杆作用,可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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